时间:2022-09-24 21:56 | 栏目:新闻 | 点击:次
首先亲属关系方面。
我们讲,《婚姻法》第2章第7条,仅仅是禁止“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”结婚。
那么,再婚家庭的非血亲子女,他们产生的兄妹、姐弟关系,仅仅是“拟制血亲”或者是“姻亲”,显然是不属于直系血亲、旁系血亲的。——毕竟,他们本质上根本就不是血亲。
不管从哪一个关系论,他们结合,从血统上来说都是没有问题的,法律并不禁止。
虽然名义上是兄妹、姐弟,但是“姻亲”与“非亲”根本就没什么区别。
所以,姻亲之间的结合,就跟普通人一样,实际上还是跟外人结婚,本质不变,法律也就不禁止。
假设刘星和夏雪,在夏东海和刘梅结婚以前就相爱了,夏东海和刘梅有婚姻自由权,刘星和夏雪当然也有婚姻自由权,不可能因为夏东海和刘梅结婚了,就剥夺了刘星和夏雪的合法权益。
因为在法律上讲,每一个自然人都是平等的,每一个主体的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,没有谁大谁小谁高谁低,作为自然人,父亲与儿子、母亲与女儿,其权益是相等的。
所以,如果刘星要与夏雪结婚,夏东海和刘梅也无权制止,他们若阻碍,那才是违法的。
只不过有些思想落后的地区,依然比较看重封建教条式的伦理关系。这样的婚姻,可能会遭到一些闲杂人等的非议。
但不管那些闲杂人等怎么非议,他们也无权阻碍这样的婚姻。如果他们干涉两人结合,就侵犯了两人的婚姻自由权,是可以追究这些闲杂人等的法律责任的。